立法——开启中医药发展新篇章
中国中医zy.china.com.cn 时间: 2014-08-14 内容来源: 中国中医药报
中医药立法关乎中医药的传承和发展,更关乎民众寻医问药的安全。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信息,酝酿了30年的中医药立法有了新进展。这其中尽管有不同的声音,但制定一部关于中医中药的专门法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次《征求意见稿》为推进中医药发展带来了哪些利好因素,也成为了各界人士讨论的热点。
中医药事业立法势在必行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科学与文化精髓的重要载体。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医药事业国情调研组负责人陈其广表示:“在世界范围内,历史最悠久、系统最完善、应用最普及的传统医药非中医药莫属。目前的中医药,拥有上个世纪以来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态势,中医药在治已病、治未病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医药的社会基础并不理想,但目前这一状况大为改观,群众也拥有了应用中医药的热情和理性。因此,亟须一部法律来保障中医药的地位和作用。”
《征求意见稿》蕴含的“中西结合理念”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骨科主任温建民认为:“该理念非常符合中医药发展规律,回顾中医药的发展历史便不难看出,中医药在人类与疾病抗争的道路上,一直都在与时俱进,吸收当时最先进的科学技术,例如在骨折、针麻、活血化瘀等方面所取得的突出成绩,为老百姓解除痛苦的同时,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本次的中医药立法从法律层面上承认了中医药事业的重要性,在中医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同时,《征集意见稿》不仅将汉族医学纳入法律体系,还将少数民族医药纳入关注视野。“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多元文化的国家来说,具有重大利好。”温建民说。
释放民间中医药发展活力
“中医来源于民间,中医药法必须重视基层。”来自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大河村卫生室的中医刘立红如是说。
谈到《征求意见稿》对基层中医药事业的意义,刘立红表示,放宽对传统中医诊所的申请要求,对广大在基层从事中医服务的人员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对推动传统中医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中医医疗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中医医疗人员分为中医医师和传统中医师。中医医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执行。传统中医师仅从事传统中医药服务。传统中医师执业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实绩考核、登记,在登记的地域范围、执业范围内开展中医相关诊疗活动。
这一条款对于民间中医的发展意义重大,陈其广指出,“该条文通过分类管理,为数十万具有较长时间社会医疗经验,且确实能解决群众看病难和看病贵问题的民间中医打开了合法执业的大门。”
在刘立红看来,很多民间中医缺乏院校教育经历,但是却掌握着对某些疾病的独特技术,国家不能让这些人才流失、让这些技术失传。比如鼎鼎有名的季德胜蛇药片配方,当初就是来自民间中医,又如云南白药,也植根于民间中医的长期实践。如果当初不重视民间中医,现在就不会有那么多闻名遐迩的中药。因此,中医药立法必须重视民间中医人员,给他们一个合法身份,鼓励他们以自己的技术为百姓健康服务。
放宽限制并不代表放低要求,法律的细化是必由之路。四川省古蔺县观文镇梅松政诊所的基层医师梅松政表示,现在的规定放宽了从业准入限制,这对学习中医的人来说,拥有了更多机会,但也要规范管理。
加强对中药发展支持力度
《征求意见稿》对中药材标准化、道地中药材、院内制剂等传统中药的薄弱环节进行了规定,如第三十八条提出,国家鼓励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利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对此,陈其广表示,“院内制剂是中药创新的通道,这样的规定改变了目前中药西制的现状,符合中药的制作规律。”
对于中医药企业来说,则更加关注中药材质量把控的相关条款。“药材质量有保障,我们做企业的底气也足了。”上海某中医药企业的法人代表卞先生发出了这样的感慨。
中药材质量是药企的生命线。《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鼓励采取地理标识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卞先生认为,以上两项条款对中医药企业有3点益处:一是让原材料质量有了保障,二是让原材料制成的药品质量更加可靠,三是药品品质有了提高后,价格也有可能相应提高。这3点层层递进、良性循环,为中医药企业吃下了定心丸。“保障中药质量,也让中药企业走向国际的步伐更加坚定。”卞先生说。
建立健全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
《征求意见稿》的亮点还在于,针对之前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相对薄弱的现状,明确指出应在县级以下单位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药科室,以保障中医药能够为基层患者提供服务。陈其广指出,《征求意见稿》在中医服务阵地提出明确要求,让中医真正深入基层。
此次立法体现出强烈的民生意识,但仅要求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药科室是不够的。“保障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服务质量,要对配备机构中的从业人员提出具体要求,否则保障无从谈起。最基层的医疗机构是百姓健康的基石,有必要加以重视。”刘立红说。
尽快出台中医药法,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医药卫生体制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现行涉及中医药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此,温建民说,目前涉及中医药的法律法规,没有充分体现中医药的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没能充分考虑中医药实际情况,在客观上制约了中医药的传承发展,一些中医药独特、有效的诊疗技术和方法未能得到很好地传承,有的甚至濒临失传。因此,加快中医药立法进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对促进中医药的传承和发展不可或缺。(实习记者 周蔓仪 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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