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将有序放开社会办医

中国中医zy.china.com.cn  时间: 2014-07-30  内容来源: 中国新闻网

备受关注的《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29日进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的第四次审议程序。《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加大对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在规划、准入等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实现了较大突破。

《修订草案》第五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序放宽社会资本准入,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该条还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场准入、用地保障、社会保险定点及管理、购买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专科建设、等级评审、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方面平等对待所有医疗机构。

关于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修订草案》第十条规定,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员介绍,第十条可视作打破了对以往社会办医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这一限制。而且对社会办医的范围也几乎是全放开,例如“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实际上包含了除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以外的其他所有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也包含了中医医院、诊所、门诊等,康复医院、护理院也是对社会办医全放开了。

由于放宽了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准入条件,《修订草案》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规范进行了细化,同时相应细化了违反执业规范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监督管理。例如,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将科室或者房屋发包、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责任编辑: 刘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