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立法重在破“五化”
中国中医zy.china.com.cn 时间: 2014-05-04 内容来源: 中国中医药报
中医药是“中国特色”的基石
中医药凝聚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传统科技的精华,其“天人合一”、“阴阳平衡”的基本理念符合生态文明与和谐社会的人类存续需要,“取法自然”、“简便验廉”的特色优势契合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情现实。
更为重要的是:一方面,中医药是我国原创并具有显著比较优势的、能够卫护我国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有效屏障;另一方面,医药是当今世界仅有的几个商业利益巨大的产业之一,我国十三亿人养生保健和疾病防治的需求已然成为跨国医药垄断企业垂涎已久、急于夺占的巨大市场。
唯有切实保护、普及利用和加快发展中医药,我们才能不但成功抵御国外利益集团对我医药市场的侵夺,确保国家相关利益和民众身心健康,而且充分运用我国在医药领域内这一难以被竞争对手所模仿,更难以被其超越的核心竞争力,实现我国自主原始创新,造福全人类的健康事业。
而且,西方现代依赖于人工化学物理手段的医药模式,已陷入巨额资金投入、巨大技术难度和耐药性、毒副作用等药源性问题纠缠不休的困境,一些强势西医药机构已经转向传统医药,甚至频频向传统中医药“偷师窃艺”。
如此背景下,如果我国的医药法规制定者、中医药从业机构及人员不能充分意识到中医药的独特优势所具备的巨大战略价值,反而“舍本逐末”重蹈他人覆辙,必然会使所制定的中医药法不仅不能发挥引导、规范并促进中医药健康、自主和可持续发展,反而有可能成为我国在新一轮人类医药学重大变革中落后于他国竞争对手的一个诱导和促成因素。
更何况,中医药是建设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体系的基石,也是我国在世界医药卫生领域的核心竞争力,中医药法必须具有切实保护、利用和发展中医药的明确指向和功能实效。
中医药法立法十大关键点
我国第一部中医药法要不负众望、不辱使命,就必须正视历史、直面现实、着眼未来,为切实解决“五化”问题,对以下几方面作出准确、鲜明的规定:
其一,明确坚持《宪法》“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规定,明确“中西医并重”原则,明确“把中医药和西医药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上”方向。“小法”服从“大法”,所有有关中医药的部门和地方法律法规都应符合《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以上规定和原则来规划、建设和利用中西两类医药卫生资源,否则即为违法。各级人大应该据此考察、审核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其二,明确认定中医药和西医药是两个相当不同的医药知识理论和方法技能体系的本质,规定国家行政部门必须依照两个不同体系各自的基本原理和自身发展规律对两类医药设置有区别的管理体制和采用不同的管理政策,实行“平等地位、平级管理、平行运作”的原则。例如:国家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必须体现在“并重”原则下,依据中西两类医药的不同特点区别对待的原则。
其三,为了确保传统中医药学的知识理论和方法技能不被错误认识和不当经济利益歪曲、误导,国家人事、医药、教育、科研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单独设置“传统中医药”类别的执业资格以及医药临床、教育、科研、技术等领域的职称、职级管理制度。首先从执业资格入手,创设“传统中医师”、“传统中药师”的执业资格类别和相应的独立考核制度,并同时作为专业(技术)职称系列区分成高、中、初级。
其四,真正的传统中医必须亲自掌握所用中药性味质量的第一手情况,才有把握开方用药治病。因此,中药不但应该和西药区别管理,而且要实行“中医中药不分家”的管理原则。尽快将中药证照审批和监管、中药人才教育和使用、中药商贸流通机构资质管理等中药管理职能划归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是国家科学、合理地管理中药的第一步。
责任编辑: 刘璟 |